北京出口退稅代辦公司

出口退稅

出口退稅企業(yè)不能正常收匯如何處理

2021-02-23 15:55


  問:有一筆2020年5月出口的貨,報關金額2778美金,收匯2278美金,還差500美金沒有收到外匯,這筆票業(yè)務應該如何申報出口退稅退稅?
 

  這個問題要從以下幾方面來考慮:
 

  第一種情況.如果相差的500美元如果是國外銀行發(fā)生的費用,比如在信用證結算條件下,銀行費用比較高,一般都有幾百美元,屬于結算中正常發(fā)生的費用,這種情況可以直接計入財務費用。退稅也按正常申報。

 

  第二種情況,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30號》附件3規(guī)定了不能收匯或不能按期收匯的九種情況,能按要求提供所需證明材料,可以正常申報退稅。
 

  1.因國外商品市場行情變動的,提供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交易所行情報價資料。
 

  2.因出口商品質量原因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證明的,提供進口商的檢驗報告、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
 

  3.因動物及鮮活產品變質、腐爛、非正常死亡或損耗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于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提供商檢證明的,提供進口商有關函件、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
 

  4.因自然災害、戰(zhàn)爭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中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5.因進口商破產、關閉、解散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中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6.因進口國貨幣匯率變動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刊登或外匯局公布的匯率資料。
 

  7.因溢短裝的,提供提單或其他正式貨運單證等商業(yè)單證。
 

  8.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申報退(免)稅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合同約定全部收匯的最終日期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業(yè)應在合同約定最終收匯日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收匯憑證,不能提供的,對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此條根據財稅2020年第2號文件在申報截止期以后收匯的在收匯 后直接申報退稅
 

  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有效憑證。

 

  第三種情況,其他情況不能收匯或者符合第二種情況但不能提供所需證明材料的不可以申報退稅,適應增值稅免稅政策,前期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企業(yè)應用負數申報沖減原退(免)稅申報數據,并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相應調整,出口企業(yè)當期免抵退稅額(外貿企業(yè)為退稅額,本條下同)不足沖減的,應補繳差額部分的稅款。出口企業(yè)如果未按上述規(guī)定申報沖減的,一經主管稅務機關發(fā)現,除按規(guī)定補繳已辦理的免抵退稅額,對出口貨物增值稅實行免稅或征稅外,還應接受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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